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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出台村(居)委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处 发布日期: 2023-01-28 10:18 信息作者: 范佳伟 浏览次数: 字号: [ ]

        近日,舟山市民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联合发文《关于加强村(居)委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组织构架、工作职责、选举规范等方面进行了统一和明确,进一步加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和高质量推进现代化社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规范组织框架,科学谋划建机制。《意见》规定,居委会应设人民调解委员、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以及环境和卫生委员会5个委员会,村委会应设人民调解委员、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4个委员会。《意见》还对各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数和身份作了明确规定。《意见》要求各下属委员会之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形成村(社区)基层群众自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充分实现“三个自我”“四个民主”,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村(社区)的不断实践推进和深入发展。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设岗定责抓落实。《意见》明确了各下属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负责发动辖区群众协助党委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公共卫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办理卫生宣传、治理环境、防病治病等公共卫生事务;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培养和引导妇女参选村(居)委成员和村(居)民代表,宣传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爱困境妇女儿童等;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宣传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业主依法有序参与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协调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有关事项。

        三是依法规范选举,有的放矢强队伍。《意见》明确,下属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召集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下属委员会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下属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由村(社区)“两委”提名,也可由村(居)民自荐和联名推荐。候选人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投票选举。村(居)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居)民代表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居)民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正式选举前,村(居)民委员会应将候选人名单报上级乡镇(街道)审核。500人以下的村民委员会和500户以下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相关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下一步,舟山市将以该《意见》为抓手,以加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和高质量推进现代化社区建设为目标,积极贯彻落实村(居)委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工作部署,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体系化、规范化、法制化,切实做到应设的下属委员会尽设,村(居)民有需要的必设,不设的有人负责,不断为基层治理添砖加瓦,为进一步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和高质量推进现代化社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