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10-18 17:17:17
来源:中国舟山政府门户网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9月15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2021年8月1日至9月14日期间遵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后,《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17〕62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