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3-00011 文号 舟政发〔2023〕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1-06
        文件编号 ZJLC00-2023-000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1-28 16:2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春节期间本岛区域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周边50米内;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周边50米内;

        (三)高层公共建筑;

        (四)机场、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内;

        (五)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消防重点单位周边150米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森林禁火区;

        (八)普陀山镇。


        二、燃放时间规定

        (一)2023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其余地点允许全天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发布污染天气预警(包括轻度、中度、重度)的情况下,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直至预警解除。

        (三)正月十五后,燃放时间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开禁限放的通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安全管理

        (一)燃放安全。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规定,提高安全燃放意识,规范安全燃放行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在非法销售点购置烟花爆竹,不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嬉戏打闹,禁止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投掷烟花爆竹,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燃放后的残留物。

        (二)销售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零售单位在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由原批发单位负责回收。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三)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未经许可的任何场所和地点设置储存点。

        (四)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法律职责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26号)规定的职责,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