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于2006年1月21日施行。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于2010年1月1日施行。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
市公安局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之一,在去年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电话问询等方式,听取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支队意见,在综合有关意见后,形成了《通告(送审稿)》并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发布。
二、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的规范燃放烟花爆竹适用范围是指2023年春节期间(2023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我市本岛区域。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区域:①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周边 50 米内;②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周边 50 米内;③高层公共建筑;④机场、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内;⑤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消防重点单位周边 150 米内;⑥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⑦森林禁火区;⑧普陀山镇。
(二)燃放时间规定:①2023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其余地点允许全天燃放烟花爆竹;②在发布污染天气预警(包括轻度、中度、重度)的情况下,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直至预警解除;③正月十五后,燃放时间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开禁限放的通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安全管理规定:①燃放安全。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规定,提高安全燃放意识,规范安全燃放行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②销售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③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④产品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法律职责规定:①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在核准地点外经营或销售非法生产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规定的职责,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②违反规定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③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话110或12345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公安局
解读人:傅琦璐
联系方式:0580-207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