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001008009005003/2020-178823 文号 市经信发〔2020〕65号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20-11-30
        文件编号 ZJLC03-2020-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联合发文)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经信发〔2020〕65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应急医药物资供应,根据《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要求,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舟山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舟山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应急医药物资供应,根据《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医药物资储备是指为有效应对地区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而建立的储备药品、防护物资和医疗器械。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市级政府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计划、编制储备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年终组织储备费用清算;牵头协调市级政府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应急医药物资应急供应保障;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对清算结果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第五条  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实行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供应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县(区)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七条 市级政府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规模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卫健委协商确定,主要包括防护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等。如遇储备周期、应急需求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卫健委适时提出储备品种、规模调整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财政根据市经信局储备计划和年初预算,通过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市级专项资金等方式筹集落实储备补贴资金。其中,上级补助资金有特殊要求的,应优先符合上级补助资金管理要求。

        第九条 市级政府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补贴,根据上年储备清算结果以及当年储备计划核定,实行每年清算的方式。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后,由市经信局或市经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 储备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存和轮换

         

        第十条 市级政府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应当选择综合实力较强、销售网络健全、本地化服务能力齐全、经营规范、符合医药物资储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由市经信局负责与其签订承储协议,并约定双方责任和义务,承储单位要按照承储协议要求认真做好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工作。

        第十一条 入库储备的应急医药物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储备应急医药物资应当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储存安全、调用快捷”的原则进行布局,实行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按品种、数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第十三条 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的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单位应建立轮换出库工作流程,由承储单位根据储存质量、正常储存年限(或保质期)和市场供需等情况,按照自主掌握、自行轮换、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适时轮换,保证质量。

        轮换要求按承储协议规定。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同品种、等量轮入,轮换补库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不能按时轮入、超补仓期的,须报市经信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处理。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月核查盘点库存,核对账、表、卡和库存实物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及时填报实物台账,按规定要求报送市经信局。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储存应急医药物资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储备种类、储藏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动用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储备商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安全。

         

        第四章 储备应急医药物资的调用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市级政府储备的应急医药物资: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

        (二)辖区内应急医药物资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波动;

        (三)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认为需要调用储备应急医药物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市级政府储备应急医药物资调用由市经信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需要调用生产企业所储备应急医药物资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应急医药物资的投放。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政府储备应急医药物资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条 市级政府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调用后,承储单位根据市经信局指令应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应急医药物资的数量、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应急医药物资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管理与监督执法。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协议的约定,认真做好应急医药物资储备有关工作,落实储备计划,做到品种落实、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及时和应急保供有力。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可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

        (二)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帐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相符的;

        (五)承储单位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

        (六)未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轮库出售、动用储备的;

        (七)擅自将重要商品储备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八)未履行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0 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