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认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政策文件起草机关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策文件,由牵头起草机关会同联合发文机关进行政策解读。
各级司法行政、新闻宣传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制定、实施政策解读。
第三条 凡主动公开的政策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解读:
(一)政府规章;
(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四)政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的。
第四条 解读材料应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订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不予办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解读材料发布审核机制,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解读材料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文,并要求限时补正。
第六条 政策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出台背景、主要依据、研判过程;
(二)政策文件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特色亮点、惠民举措、适用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以及对社会公众可能误解、疑问、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五)涉及群众办事事项的,应当就办事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等进行说明;
(六)解读机关(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解读人(由解读机关指定)及其联系方式。
第七条 政策解读可以包括通过文字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应当文字平实易懂,并安排一定比例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八条 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政策解读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可以通过政府公报、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渠道或以宣传资料等方式发布。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解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解读工作,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策解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