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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1/2022-189729 | 文号 | 舟政办发〔2022〕79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12-12 |
文件编号 | ZJLC01-2022-0029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舟山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22〕28号),规范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合理保障公务员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原则。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医疗补助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公务员原合理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 补助对象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全市各级机关在编在职公务员和退休人员(含退职,下同)。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全市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全市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筹资标准和经费来源。
(一)筹资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3360元定额缴纳。
(二)经费来源。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同级财政当年预算。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和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公务员个人账户补充和医疗费用补助。
(一)个人账户补充。在职人员45周岁以下按每月200元、45周岁以上按每月270元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每月125元划入个人账户。县处级以上(含副高以上职称)在职和退休人员每月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增加30元。
(二)医疗费用补助。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门诊(含慢性病门诊、药店购药)按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比例,住院(含特殊病门诊)按在职人员75%、退休人员85%比例,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予以补助。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医疗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制定和业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保障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征缴工作。
(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管理工作。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医疗补助经费支付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均不予支付。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税务部门随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一并征收,结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收支单独核算,年度超支金额由全部超支单位按比例承担。
(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0〕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