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5/2022-138242 | 文号 | 舟科〔2022〕5号 |
发布机构 | 市科学技术局 | 生成日期 | 2022-06-22 |
文件编号 | ZJLC05-2022-0001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科技部门、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舟山市教育局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22日
舟科〔2022〕5号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双减”工作的有关要求,促进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设立、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双减”工作的总体要求,2022年积极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核管理工作并争取本年度完成50%以上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核,争取2023年底前完成全部审核工作,到2025年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机制基本健全、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科技类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显着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制定《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等文件,建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机制,在《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基础上明确审核流程、资金监管、申请材料清单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为实现全市统一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操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严格的审核管理机制。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要严格把握准入标准,严格规范培训行为,全面排查本区域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运营情况,应核尽核。同时,要按照属地“双减”工作专班规定的时间节点,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完成“浙江校外培训”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归集工作,尽快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全程协同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做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一网打尽”,不留“死角”“盲区”。
(三)建立预收费动态监管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并报属地科技部门备案,预收学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专用账户,费用结转采取“一课一消”、按进度支付的方式进行,杜绝“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根据当地“双减”专班职责分工,依托“浙江校外培训”管理服务平台,会同教育、人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及时研判风险,共同做好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的动态监管。
(四)建立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要督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建立“一栏八公开”信息公开机制,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着位置设置培训信息公开栏,公布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对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退费办法、培训课程、安全管理制度、投诉电话等八项内容,做到机构信息透明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建立综合执法监督机制。积极探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查一次”、非现场监管、专项检查、协助检查等方式开展综合监管。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在检查、投诉中,发现假借科技类培训之名开展学科类培训,未经审批或违规开展科技类培训,违规收取、管理、使用科技类培训费,恶意涨价,将培训场地用于或出租用于开展非法培训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科技部门。
(六)建立急要信息报送机制。对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可能出现的重大网络舆情、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卷钱跑路等“爆雷”行为,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要提前制定处置预案,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各部门按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初步情况,同时报省、市两级科技、教育等主管部门,并根据事态发展,随时续报。日常管理过程中的典型案例、问题难点、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等相关信息通过工作日报、信息专报等方式向属地“双减”工作专班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七)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探索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对机构按照星级进行分级监管,每年遴选公布一批管理规范、资金稳定、信誉良好、培训质量及群众满意度高的五星级培训机构,培育扶持品牌培训机构发展,逐步提升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整体水平。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数据交流共享,及时将行政处罚、各星级机构名单等信息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培训机构合规经营。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要配合属地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做好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年报工作,对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行业自律。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要把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牢固树立疫情防控是“头等大事”的政治意识,提高警惕,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双减”工作情况及实际成效将作为科技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发生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处置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县(区)、功能区,取消评优资格。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要按照“双减”工作专班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与教育、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民政、发改、文广旅体、卫健、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依据各自职责落实好责任分工。对于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联络、协商解决,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进一步做好“双减”工作网络舆情的实时监测和应急处置,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消除社会误读误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要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加强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督导、调研,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对科技类校外培训的相关诉求,及时总结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做好宣传推广。
附件:1.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2.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3.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需材料清单
4.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5.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6.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7.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8.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申请表
9.受理通知书
10.办结通知书
附件1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为促进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舟山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科学小实验、科普知识、人工智能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培训服务参照本指引要求执行。
本指引适用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新申请设立,以及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实际组织实施科技类培训的各类机构重新审核登记为科技类培训机构等情形。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注册名称、字号应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体现科技类校外课程培训服务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与培训内容、品牌、培训对象等具有关联性,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应在重新审核登记时按上述要求进行规范。
(三)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
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并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四)章程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级政策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法定代表人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应由该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理事长、经理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和设施,不得选用居民住宅,以及工业厂房、仓库、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远离污染源至少50米。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含)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二)场地面积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生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三)设施设备
1.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并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每年开展一次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和中央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
2.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建设。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3.教辅教具需符合培训科目的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不能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不得自制和使用未经安全检验的教具、设备等开展培训活动。
(四)安全要求
1.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住建、消防、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培训场所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开展化学小实验等需要排放废水的,应依法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2.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火灾、传染病、意外伤害等情况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
3.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组织做好安全防护,设立警示标识,配备防护用品,开展针对性安全知识宣教;对存在声光污染危害的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及防护措施。
4.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并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为处置安全事故提供必要支撑。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包括行政负责人、教学教研人员、管理人员等在内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从业人员队伍。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无犯罪记录。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其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开办记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二)人员配备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师资,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其中签订一年以上聘任合同的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聘用工作由培训机构负责实施。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培训机构教学人员应按照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要求,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一年。
五、培训内容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提高中小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促进综合素质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遵循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规律。
(一)课程设置要求
1.应根据培训的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及计划,明确课程标准,科学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2.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3.不得以科技类校外培训之名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类课程培训。
4.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及社会公共安全、有悖公序良俗、违背科学精神的课程内容。
(二)培训教材要求
1.培训机构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含书籍、视频、音频资料等)作为培训教材。采用正式出版物作为培训教材的,应与其培训课程内容相匹配,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材料作为培训教材的,须建立教材编写、审核、选用、备案以及编写人员资质或专业能力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2.培训机构应当对教材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3.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使用完毕后3年。
六、资金监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自觉接受发改、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监管和群众的监督。不得采取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课程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培训收费标准。
培训机构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预收学费进行管理,并在账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科技部门备案。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每个培训项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开课前1个月。
培训机构因终止办学、合并、分立、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专户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科技部门备案。
七、信息公开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招生简章、培训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及专用账户资金监管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书、从教经历、任教课程、健康证明等基本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投诉方式,在机构办学场所及平台、网站显着位置公示,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八、审核监管
(一)登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实行县(区)、功能区属地管理,根据机构性质,区分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先向属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机构名称预登记,再向属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证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联合出具审核意见,教育部门负责师资、行政负责人等材料的审核,住建部门负责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培训内容、办学投入、法定代表人等材料的审核。各职能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次日起25个工作日对提交的材料完成联合审核及实地查看,并给出审核意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不属于受理职权范围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培训机构凭《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由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履行注册登记职能。登记完成后,机构应将登记证书复印件送属地科技部门备案。功能区科技部门应及时将辖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注册登记情况抄告所属县(区)。县(区)科技部门应及时将辖区内(包括所辖功能区)的培训机构注册登记情况报市亚洲365bet网址_bt365体育官网育_best365从哪能进去备案。审核及登记事项的管辖视实际情况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
培训机构未取得审核登记,不得开展教育培训。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功能区或跨县(区)、功能区设立培训点的,应依法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前,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联合审核。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培训机构全称+(所在地、街道等)培训点”或“培训机构全称+(所在地、街道等)分公司”。培训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培训点。
(二)变更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培训场所、培训内容、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等事项,须向属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证窗口提交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参照机构设立所需材料清单),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予以备案,申请人持备案通过后的申请表向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注销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经属地科技部门同意后向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民办非企业机构注销时,剩余财产应按照章程规定用于资助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四)日常监管
各职能部门应做好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信息的共享,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每月将培训机构的登记、变更、注销情况汇总后抄告同级科技、教育部门。
培训机构的监管实行联合检查制度,对经联合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检查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事项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2年。本指引实施之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六个月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如国家或浙江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从其规定。
本指引由舟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牵头解释。
附件2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序号 | 负面清单 | |
举办者(社会组织或企业) | 01 |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 |
02 | 法定代表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
03 | 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 |
04 | 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不良的 | |
05 | 法定代表人有犯罪记录的 | |
06 | 法定代表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07 | 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对问题整改不力的 | |
08 | 有违法违规举办其他培训机构既往史的 | |
09 | 弄虚作假,恶意规避机构准入审核条件的 | |
举办者 (个人) | 01 |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02 | 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 |
03 | 信用状况不良的 | |
04 | 有犯罪记录的 | |
05 |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06 | 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对问题整改不力的 | |
07 | 有违法违规举办其他培训机构既往史的 | |
08 | 弄虚作假,恶意规避机构准入审核条件的 | |
法定代表人 | 01 |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02 | 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 |
03 | 信用状况不良的 | |
04 | 有犯罪记录的 | |
05 |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06 | 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 |
行政负责人 | 01 |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02 | 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 |
03 | 信用状况不良的 | |
04 | 有犯罪记录的 | |
05 |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06 | 未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 |
07 | 教育管理岗位经验少于3年的 | |
08 | 年龄超过70周岁的 | |
09 | 未持有健康证的 | |
10 | 弄虚作假,恶意规避机构准入审核条件的 | |
11 | 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 |
12 | 已担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 |
教师和管理人员 | 01 | 信用状况不良的 |
02 | 有犯罪记录的 | |
03 |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04 | 未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和财务管理人员) | |
05 | 未取得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的 | |
06 | 未持有健康证的 | |
07 | 存在学历、从业资格等证件造假行为的 | |
08 | 外国人未取得来华工作许可的 | |
09 | 外国人持有的是C类工作许可的 | |
10 | 在境外的外国人 | |
11 | 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
附件3
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需材料清单
一、所需材料
1.填写《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4);
2.举办者的身份证或法人证书、社会信用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的身份证、社会信用证明;委托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培训机构规章制度,包括:章程、行政、财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等;
4.填写《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5),从业人员对应的教育管理经验、教师资格证或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合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教学教研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包括:行政负责人、教学教研人员、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5.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主要教学设备及资产统计表等;
6.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7.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培训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相关文书;
8.签署《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附件6);
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0.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11.其他资料(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具有科技类培训功能的机构需重新审核,原登记为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原登记为个体户的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并重新登记为公司)。
二、材料基本要求
所有材料需携带原件供验证,提交复印件;材料按上述清单顺序排列,打印、复印统一使用A4纸张。
附件4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营利 £非营利 | |||||||||||||
机构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 | |||||||||||||
行政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 | |||||||||||||
房产性质 | £自有 £租赁 | 注册资本(开办资金) | (万元) | ||||||||||||
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教学面积 | (平方米) | ||||||||||||
从业人数 | (人) | 其中: | 教学教研人数 | (人) | |||||||||||
专职教师人数 | (人) | 签订一年以上聘任合同教师人数 | (人) | ||||||||||||
培训对象 |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高中生 | ||||||||||||||
举办人(股东) | 投入方式 | 出资额 (万元) |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
培训内容 | 举办者联系人 | ||||||||||||||
£ 编程 £ 机器人 £ 科学小实验
£ 科普知识 £ 其它: | 姓名 | ||||||||||||||
手机号 | |||||||||||||||
邮箱 | |||||||||||||||
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培训机构举办人(签章): 培训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实 地 踏 勘 情 况 |
踏勘日期: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 (拟设立机构名称)设立申请,经审核,该机构符合要求,同意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 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30天。
主管部门盖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
审核编号:
(注:批准编号为T+行政区划码+年月日+2位序号)
附件5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岗位(注明 是否多点任职) | 学历 | 从业资质 | 从业年限 | 身份证/护照号码 |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点的全部人员;
2.如果在一个培训机构多个培训点任职,应当注明。
附件6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运营管理,本机构郑重承诺: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学,热爱教育事业,努力发挥科技类校外培训对学生素质的提升作用,争做校外培训行业典范。
2.严格遵守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相关要求,不擅自降低标准,不以科技类校外培训之名举办任何形式的学科类课程培训。
3.本机构所聘教职工在从业期间表现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爱护学生,无违法犯罪记录。
4.本机构所用的所有课程教材来源及内容合法、合规,不悖公序良俗,不违科学精神,不存在盗版侵权等违法情形,并自愿接受科技、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5.不搞乱收费、哄抬收费标准,履行资金监管要求。
6.坚持实事求是地进行招生宣传,不作虚假、夸大陈述,不误导学生及家长。
7.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和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加强应急演练,履行培训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监护责任。
8.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做好机构年检工作,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整改,并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培训机构举办人(签章):
培训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7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
变更事项 |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负责人 □培训场所 □培训内容 □注册资本 | |||
变更前 | ||||
变更后 | ||||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或单位盖章): | ||||
主管部门意见 | ||||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 本审核意见,有效期30天。 |
可附页 共 页
附件8
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
注销原因 | |||
培训机构郑重承诺: 本机构不存在未履行的债务,不存在未了结的法律纠纷,依法依规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对剩余财产进行处置。如弄虚作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或单位盖章):
| |||
主管部门意见: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9
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行政服务窗口(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存档联)
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电话:
行政服务窗口(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办结通知书(申请人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申请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同意设立培训机构并开展培训业务。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服务窗口(盖章)
年 月 日
办结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舟山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同意设立培训机构并开展培训业务。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服务窗口(盖章)
年 月 日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 2022年6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