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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3-0005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1- 10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实施方案(2021—2025 年)的通知》(舟委发〔2021〕16号)《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舟委发〔2022〕1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111号)等文件,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育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体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营造育儿友好环境,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我市也将“出台三孩生育配套政策,发展普惠型托育服务体系”列入共同富裕要点和政府重点工作。


        二、主要内容

        《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共6章,含总则、补助资金范围及标准、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批、补助资金发放、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管理由市和县(区)的卫健、财政、教育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卫健部门负责托育机构办托补助、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奖励补助的审核,提出年度预算和分配方案;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办托补助资金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1.托育机构补助。包含建设补助资金和运营补助资金。(1)建设补助资金:备案的托育机构每班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合计2万元,补助资金分两年拨付,每年补助1万元,托育机构托班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2)运营补助资金:全日托收费不超过普惠性标准的机构,按普惠性收费标准额的15%进行补助,五星托育机构和幼托一体的民办一级幼儿园在此基础上上浮10%,四星托育机构和幼托一体的民办二级幼儿园在此基础上上浮5%。收费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5倍内的机构,按普惠性收费标准额的8%进行补助,五星托育机构和幼托一体的民办一级幼儿园在此基础上上浮10%,四星托育机构和幼托一体的民办二级幼儿园在此基础上上浮5%。收费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5倍及以上的机构不予补助。

        2.幼儿园办托补助。幼儿园办托班需经教育部门认定。公办幼儿园办托补助资金仅对建设进行补助,其标准与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资金一致。民办幼儿园办托其建设补助资金、运营补助资金与托育机构一致。

        3.二孩婴幼儿入托补助。凡在本市入托(包括备案的托育机构、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托班)的舟山户籍二孩婴幼儿,可享受入托补助,标准为500元/孩/月。

        4.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凡在本市入托(包括备案的托育机构、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托班)的舟山户籍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可享受入托补助,标准为1000元/孩/月。入托收费低于1000元/孩/月的,按实际支付金额全额补助。

        5.示范性奖励补助。对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和实训基地)、医防护一体的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等措施有力、成效显着的机构给予示范性奖励补助。

        (三)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批。

        1.社会办托育机构补助流程。托育机构向市、县(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提出补助申请,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对社会办托育机构情况进行核实与材料审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机构经营场所公示有关情况。市、县(区)级卫健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

        2.幼儿园办托班补助流程。托幼一体幼儿园向市、县(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教育部门收到幼儿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在幼儿园进行公示,并汇总结果报送当地卫健部门。卫健部门将托幼一体幼儿园、社会办托育机构审核结果一并在政府网站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

        3.二孩、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流程。符合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向入托机构提出补助申请,机构对入托情况进行核实,结果报属地卫健部门。市、县(区)卫健部门对家庭情况与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审查,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助。

        (四)补助资金发放。补助资金一年发放一次。结算周期为上年7月份至当年6月份。每年于当年7月初提出申报,8月底前完成结算并发放到位。机构补助经单位对公账户拨款渠道拨付。二孩及以上入托补助由补助对象提供社保卡的银行账户,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各县(区)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全额承担。临城街道、千岛街道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朱家尖街道、普陀山镇所需资金由普朱管委会全额承担。

        (五)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各地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卫健、教育部门对申报机构、对象严格核查,确保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符合规定。

        (六)附则。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戎珊珊

        联系方式:0580-2027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