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1-30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以信用赋能电梯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法律法规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等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闽市监规〔2020〕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包含省外维保单位在我省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维保点和省内维保单位跨设区市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维保点。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破解电梯维保行业低价恶性竞争、日常维保质量和效果参差不齐等问题,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人员信息管理、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促进维保行业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的理念,加强行风建设和廉政教育,发现借工作之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不得向维保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 质量安全承诺与人员信息管理

          第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传送至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承诺书格式参照《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1)。

          第六条 维保单位应当保证各类技术人员和电梯作业人员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5日内将《福建省电梯维保单位相关人员信息表》(附件2)传送至动态监管平台。本办法印发后取证的维保单位,获证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要求传送人员信息。维保单位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登录平台进行变更。

        第三章 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

          第七条 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许可管理、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维保质量、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应急救援、事故情况、智慧管理、机制创新、保险服务、公益服务等12类40个项目,详见《福建省电梯年度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以下简称《评价登记表》,附件3)。

          第八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级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根据日常监管和年度综合检查掌握的信息,实施记分制,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日常监管记分。结合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定期检验检测、维保与运行质量监督抽查、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况,对照《评价登记表》进行量化记分,相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平台。

          年度综合检查记分。在日常监管记分的基础上,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维保单位开展一次年度综合检查,对照《评价登记表》进行量化记分,相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平台。

          日常监管记分和年度综合检查记分累计后,确定维保单位年度综合得分。

          第九条 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将维保单位年度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的,为A级单位;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单位;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的,为C级单位;60分以下的,为D级单位。

          市级市场监管局应当每年对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一次,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维保单位。

        第四章 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条 维保单位对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诉,市级市场监管局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对确属需要调整的予以重新定级。

          第十一条 市级市场监管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在本单位官网上公布上年度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抄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适时向社会公布全省上年度维保质量安全状况;同时,将省外维保单位在我省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维保点评价结果抄送其公司本部。

          第十二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有关规定,对维保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所维保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市级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已公布的维保单位评价等级予以降级,依照《评价登记表》重新定级,适时公布降级结果和原因。

        第五章 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

          第十三条 市级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推动监管重心下移,指导属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充分运用等级评价结果,对维保单位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加强动态管理,促进电梯维保行业质量提升。

          对A级维保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优先选聘,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1次年度综合检查,做到“无事不扰”,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作用。上年度评为A级,下年度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对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有关规定的,可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对B级维保单位,加强指导帮扶,助力提升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1次年度综合检查和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均被评为B级(含)以上的,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对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有关规定的,可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对C级维保单位,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限期完成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暂停受理新增的安装、改造、修理和维保等相关业务(以下简称新增业务),暂行关停动态监管平台上账号,直至整改复查合格。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1次年度综合检查和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助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保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许可证到期换证时,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对D级维保单位,列入重点单位监管,要约谈维保单位负责人,督促限期完成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暂停受理新增业务,暂行关停动态监管平台上的账号,直至整改复查合格。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1次年度综合检查和不少于3次监督检查,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许可证到期换证时,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第十四条 对维保单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裁决等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福建省电梯维保单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采集表》(附件4)进行信息采集,并按规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畅通12315、电梯微信公众监督平台等投诉举报和咨询服务渠道。充分发挥电梯相关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采用评价结果,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引导维保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承担起保证电梯安全的社会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推动落实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新安装电梯视频监控设施和远程监测系统的配置要求,推进电梯物联网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做好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对电梯维保工作要求的调整变化情况,以及本省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由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适时调整《评价登记表》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质监特〔2016〕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1-30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以信用赋能电梯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法律法规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等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闽市监规〔2020〕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包含省外维保单位在我省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维保点和省内维保单位跨设区市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维保点。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破解电梯维保行业低价恶性竞争、日常维保质量和效果参差不齐等问题,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人员信息管理、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促进维保行业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的理念,加强行风建设和廉政教育,发现借工作之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不得向维保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 质量安全承诺与人员信息管理

          第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传送至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承诺书格式参照《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1)。

          第六条 维保单位应当保证各类技术人员和电梯作业人员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5日内将《福建省电梯维保单位相关人员信息表》(附件2)传送至动态监管平台。本办法印发后取证的维保单位,获证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要求传送人员信息。维保单位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登录平台进行变更。

        第三章 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

          第七条 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许可管理、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维保质量、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应急救援、事故情况、智慧管理、机制创新、保险服务、公益服务等12类40个项目,详见《福建省电梯年度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以下简称《评价登记表》,附件3)。

          第八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级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根据日常监管和年度综合检查掌握的信息,实施记分制,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日常监管记分。结合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定期检验检测、维保与运行质量监督抽查、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况,对照《评价登记表》进行量化记分,相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平台。

          年度综合检查记分。在日常监管记分的基础上,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维保单位开展一次年度综合检查,对照《评价登记表》进行量化记分,相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平台。

          日常监管记分和年度综合检查记分累计后,确定维保单位年度综合得分。

          第九条 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将维保单位年度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的,为A级单位;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单位;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的,为C级单位;60分以下的,为D级单位。

          市级市场监管局应当每年对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一次,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维保单位。

        第四章 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条 维保单位对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诉,市级市场监管局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对确属需要调整的予以重新定级。

          第十一条 市级市场监管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在本单位官网上公布上年度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抄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适时向社会公布全省上年度维保质量安全状况;同时,将省外维保单位在我省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维保点评价结果抄送其公司本部。

          第十二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有关规定,对维保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所维保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市级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已公布的维保单位评价等级予以降级,依照《评价登记表》重新定级,适时公布降级结果和原因。

        第五章 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

          第十三条 市级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推动监管重心下移,指导属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充分运用等级评价结果,对维保单位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加强动态管理,促进电梯维保行业质量提升。

          对A级维保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优先选聘,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1次年度综合检查,做到“无事不扰”,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作用。上年度评为A级,下年度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对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有关规定的,可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对B级维保单位,加强指导帮扶,助力提升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1次年度综合检查和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均被评为B级(含)以上的,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对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有关规定的,可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对C级维保单位,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限期完成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暂停受理新增的安装、改造、修理和维保等相关业务(以下简称新增业务),暂行关停动态监管平台上账号,直至整改复查合格。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1次年度综合检查和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助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保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许可证到期换证时,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对D级维保单位,列入重点单位监管,要约谈维保单位负责人,督促限期完成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暂停受理新增业务,暂行关停动态监管平台上的账号,直至整改复查合格。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1次年度综合检查和不少于3次监督检查,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许可证到期换证时,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第十四条 对维保单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裁决等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福建省电梯维保单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采集表》(附件4)进行信息采集,并按规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畅通12315、电梯微信公众监督平台等投诉举报和咨询服务渠道。充分发挥电梯相关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采用评价结果,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引导维保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承担起保证电梯安全的社会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推动落实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新安装电梯视频监控设施和远程监测系统的配置要求,推进电梯物联网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做好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对电梯维保工作要求的调整变化情况,以及本省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由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适时调整《评价登记表》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质监特〔2016〕56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