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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出台全国首个省域层面交通执法记录仪使用与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 2022-12-12 11:39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制定《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下文简称为《规定》),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清廉交通建设要求注入制度动力。

        《规定》由总则、使用、管理、监督、附则共5章20条构成,围绕执法记录仪的配备、启用、用语、录音录像、执法活动结束、归档等全流程进行规范明确。这是浙江以系统观念,率先在省域层面出台的专门针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与管理的制度。

        《规定》明确,执法记录仪应严格遵循“一人一机、专机专用”的原则,每一个执法人员要时刻铭记“执法必使用、资料必保存”的基本要求。

        自2019年起,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基层站所标准化建设,出台交通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推动各地购置、更新设备。在短短3年时间,全省交通系统已实现一线执法记录仪配备率从30%提升到100%全覆盖,采集工作站从个别配备推广至普遍配备,数据存储从个人电脑自行存储升级为统一存储、统一管理。这一系列前期工作的有效推进,已初见成效,为此次《规定》锚定了方向,助推执法记录仪成为基层一线开展执法工作的“利器”。

        用好执法记录仪,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提档升级规范化的重要抓手,如何让“在镜头下执法”成为每一位执法人员的共识,首要前提是保证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规定》要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语音、录像同步摄录,连续、完整、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同时,《规定》对执法记录仪佩戴要求、启用时用语、拍摄内容也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意外情况处置及执法人员禁止行为等内容,大大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看似小小的一台执法记录仪集实时画面、音视频摄录于一体,不仅拓展了现场的执法取证手段,更全方位、多角度、全流程地保障了执法过程可追溯,倒逼执法人员强化执法证据意识、规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敢于习惯“出镜”执法,更新执法理念,最大程度从源头上杜绝随意执法,降低执法风险,为执法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添砖加瓦。

        另一方面,执法记录仪能同步传输现场画面、实时定位执法人员具体位置,与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让扁平化指挥调度的触角延伸到交通执法一线,实现交通执法“看得见”“叫得通”“调得动”的目标。

        《规定》明确,执法记录管理系统应具备分级、分人、分时音视频档案查询、管理功能,全量存储声像资料。各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执法记录仪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维护、操作指导和电子档案管理等工作。这意味着每一台执法记录仪都有精确到人的“日常照料”。同时,《规定》要求省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等应对执法记录仪使用与管理开展分级检查监督和挂牌督办。通过定期抽查和问题整改措施,织密从严管理的监督网,确保《规定》落地见效。

        《规定》的出台,不仅弥补了交通运输执法记录仪使用与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更是让浙江交通运输在规范化执法、数字化执法方面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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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出台全国首个省域层面交通执法记录仪使用与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2-12-12 11:39:07

        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制定《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下文简称为《规定》),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清廉交通建设要求注入制度动力。

        《规定》由总则、使用、管理、监督、附则共5章20条构成,围绕执法记录仪的配备、启用、用语、录音录像、执法活动结束、归档等全流程进行规范明确。这是浙江以系统观念,率先在省域层面出台的专门针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与管理的制度。

        《规定》明确,执法记录仪应严格遵循“一人一机、专机专用”的原则,每一个执法人员要时刻铭记“执法必使用、资料必保存”的基本要求。

        自2019年起,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基层站所标准化建设,出台交通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推动各地购置、更新设备。在短短3年时间,全省交通系统已实现一线执法记录仪配备率从30%提升到100%全覆盖,采集工作站从个别配备推广至普遍配备,数据存储从个人电脑自行存储升级为统一存储、统一管理。这一系列前期工作的有效推进,已初见成效,为此次《规定》锚定了方向,助推执法记录仪成为基层一线开展执法工作的“利器”。

        用好执法记录仪,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提档升级规范化的重要抓手,如何让“在镜头下执法”成为每一位执法人员的共识,首要前提是保证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规定》要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语音、录像同步摄录,连续、完整、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同时,《规定》对执法记录仪佩戴要求、启用时用语、拍摄内容也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意外情况处置及执法人员禁止行为等内容,大大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看似小小的一台执法记录仪集实时画面、音视频摄录于一体,不仅拓展了现场的执法取证手段,更全方位、多角度、全流程地保障了执法过程可追溯,倒逼执法人员强化执法证据意识、规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敢于习惯“出镜”执法,更新执法理念,最大程度从源头上杜绝随意执法,降低执法风险,为执法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添砖加瓦。

        另一方面,执法记录仪能同步传输现场画面、实时定位执法人员具体位置,与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让扁平化指挥调度的触角延伸到交通执法一线,实现交通执法“看得见”“叫得通”“调得动”的目标。

        《规定》明确,执法记录管理系统应具备分级、分人、分时音视频档案查询、管理功能,全量存储声像资料。各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执法记录仪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维护、操作指导和电子档案管理等工作。这意味着每一台执法记录仪都有精确到人的“日常照料”。同时,《规定》要求省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等应对执法记录仪使用与管理开展分级检查监督和挂牌督办。通过定期抽查和问题整改措施,织密从严管理的监督网,确保《规定》落地见效。

        《规定》的出台,不仅弥补了交通运输执法记录仪使用与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更是让浙江交通运输在规范化执法、数字化执法方面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