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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实行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1-20 09:23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访问量: 字号: [ ]

        为进一步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更好地引导家长和学生选择优质培训机构,构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我市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制度。

        一是明确名单认定范围。经属地教育、文广旅体部门、科技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取得市场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和科技类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质检、消防、防疫等规定要求。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签订学员(监护人)培训管理合同(协议);符合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要求。

        二是统筹部门联合实施。教育、科技、文广旅体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条线“白名单”及“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在寒假、暑假期间各公布一次。被列入“白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应当移出“白名单”。后续“白名单”管理将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更新延续时优先考虑纳入全国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强化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管理效能。

        三是强化制度结果运用。对列入“白名单”的机构(以公布为准)可以减少日常监督执法频次,通过媒体加强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列入“白名单”的培训机构。同时可以按照《舟山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推荐其提供特色优质课程参与属地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对于列入“失信名单”的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审核意见书)等措施,发挥“双随机”抽查、年检年审等监管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纳入执业信用档案。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审计与培训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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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实行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制度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3-01-20 09:23:18

        为进一步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更好地引导家长和学生选择优质培训机构,构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我市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制度。

        一是明确名单认定范围。经属地教育、文广旅体部门、科技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取得市场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和科技类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质检、消防、防疫等规定要求。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签订学员(监护人)培训管理合同(协议);符合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要求。

        二是统筹部门联合实施。教育、科技、文广旅体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条线“白名单”及“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在寒假、暑假期间各公布一次。被列入“白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应当移出“白名单”。后续“白名单”管理将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更新延续时优先考虑纳入全国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强化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管理效能。

        三是强化制度结果运用。对列入“白名单”的机构(以公布为准)可以减少日常监督执法频次,通过媒体加强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列入“白名单”的培训机构。同时可以按照《舟山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推荐其提供特色优质课程参与属地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对于列入“失信名单”的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审核意见书)等措施,发挥“双随机”抽查、年检年审等监管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纳入执业信用档案。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审计与培训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