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水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保障防洪安全、抗旱保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15日
浙江省水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水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保障防洪安全、抗旱保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洪调度是指有防洪任务的水库(含水电站,下同)、闸(泵)站等水工程的预泄调度、超汛限水位(控制水位)调度运用及蓄滞洪区调度运用。
本办法所称应急水量调度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干旱缺水、咸潮影响、突发水污染事故等危及流域(区域)供水或生态安全情况下,需要启动的水量调度。
二、调度原则
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应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兴利服从防洪、局部服从整体、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前期干预、全程管控,在服从防洪抗旱总体安排、保证水工程安全前提下,协调防洪、供水、生态、发电、航运等关系,充分发挥水工程综合效益。
三、调度依据
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根据经批复的流域洪水调度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实施。
四、调度权限
省、市、县(市、区)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的调度权限,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并对调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调度涉及不同行政区域利益难以协调时,可申请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或实施调度。
根据汛情和旱情发展需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度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水工程,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度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度的所有水工程。
今后随着工程数字孪生和水库上下游调度条件完善,目前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度的中型以上防洪水库逐步实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相关调度权限由流域洪水调度方案修编具体规定。
(一)防洪调度
1.钱塘江流域:新安江水库预泄按照国务院国办通〔199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主汛期汛限水位以上调度由省水利厅实施。当新安江水库水位超过104.5米,且还在继续上涨,经省防指会商确定后,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东分部、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和建德市水利局共同组成专家组进驻新安江水库。富春江水库规定流量以上及与分水江水库错峰调度由省水利厅实施。分水江水库预泄和规定流量以下调度由桐庐县林业水利局实施;规定流量以上及与富春江水库错峰调度由省水利厅实施。湖南镇水库预泄和规定流量以下调度由衢州市水利局实施;衢江、兰江错峰调度由省水利厅实施。安华水库预泄和规定水位以下调度由诸暨市水利局实施;规定水位以上调度由省水利厅实施。汤浦、长诏、钦寸水库防洪调度由绍兴市水利局实施。高湖蓄滞洪区由诸暨市水利局调度,大浸畈蓄滞洪区由上虞区水利局调度。其他水工程调度按管理权限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苕溪流域:青山水库预泄和规定水位(流域调度方案规定,下同)以下调度由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实施;规定水位以上调度由省水利厅实施。南、北湖蓄滞洪区由余杭区林业水利局调度。赋石水库、老石坎水库、对河口水库防洪调度由湖州市水利局实施。德清大闸等导流港沿线六闸调度由湖州市水利局实施。其他水工程调度按管理权限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杭嘉湖东部平原(运河流域):杭州三堡排涝工程调度由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实施。盐官上河闸、长山河枢纽、南台头枢纽、盐官枢纽、独山枢纽调度由嘉兴市水利局实施。其他水工程调度按管理权限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4.甬江流域:白溪、皎口、周公宅水库防洪调度由宁波市水利局实施。其他水工程调度按管理权限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5.椒江流域:长潭水库防洪调度由台州市水利局实施。临海西门站水位低于规定水位时,牛头山水库防洪调度由临海市水利局实施,里石门水库防洪调度由天台县水利局实施,下岸水库防洪调度由仙居县水利局实施;临海西门站水位超过规定水位时,牛头山、里石门、下岸水库防洪调度由台州市水利局实施。温黄平原主要出海排涝闸防洪调度由台州市水利局实施。其他水工程调度按管理权限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6.瓯江流域:当青田鹤城站在规定流量以下时,滩坑和紧水滩水库的预泄和防洪调度由丽水市水利局实施;当青田鹤城站在规定流量以上时,滩坑和紧水滩水库的防洪调度由省水利厅实施。其他水工程调度按管理权限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7.飞云江流域:珊溪水库防洪调度由温州市水利局实施。其他水工程调度按管理权限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8.鳌江流域:流域内水工程调度按管理权限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9.其他跨流域工程:姚江上游西排工程通明闸和梁湖枢纽调度由省水利厅实施。
(二)应急水量调度
1.浙东引水工程、乌溪江引水工程的应急水量调度由省水利厅实施。
2.楠溪江引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由温州市水利局实施。
3.除上述1、2项外,按照水库(引水工程)管理权限实施。
五、调度决策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决策机制,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以流域为单元进行预报调度会商,根据流域防洪调度方案、水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结合雨情、水情、工情,研判防洪与供水形势,组织实施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六、调度指令下达
调度指令应当明确调度执行单位、调度对象、执行时间、出库流量、水库水位,执行单位可根据调度实际进一步确定开闸(孔)数量、机组运行台数等要求。一般情况下,调度指令提前下达,为调度指令执行和上下游做好相关安全准备工作留出时间,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下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下达调度指令,调度指令以单位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署作为确认,同时抄报同级防指,并按规定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数字化平台下达带有电子章的调度指令可视为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可通过电话方式下达调度指令并做好记录,后续及时补发书面调度指令。在遭遇断电、断网、断通讯等极端情况时,为保证水工程安全,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根据批复的控运计划实施应急调度。遇危及工程安全情况时,水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相关预案,先行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同步上报调度运用情况,并及时报送说明材料。
七、调度执行与反馈
调度指令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按照调度指令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相应调度操作,可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反馈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做好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并及时按照年度报汛文件要求报汛。
遇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调度规程、运用计划或调度指令调度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具备相应调度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八、调度监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工程调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通过雨水情系统、电话询问、网络视频等方式实时监控水工程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及时督促纠正存在问题。
九、预泄调度
承担防洪任务的水库、水闸和泵站编制的控运计划要包括预泄方案,作为预泄调度依据。水库要根据纳蓄能力与库区预报降雨,科学开展预泄调度。
十、高水位及蓄放水预警
蓄放水对上下游防洪安全有影响的水库应建立高水位预警机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控运计划中明确高水位预警的条件、对象和防御准备措施。
水库防洪调度蓄放水应按照经批复的蓄放水预警方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一、调度人员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防洪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落实调度负责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所在流域水文气象特点、暴雨洪水特性,掌握调度规程、调度方案、制约因素、关键环节和潜在风险等。
十二、培训演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防洪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将调度业务培训、演练纳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对调度岗位开展相应调度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调度管理、执行能力与水平。
十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