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取水户:
为合理配置水资源,全面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征求各取水户意见后,我局核定了《舟山市市本级取水户2023年度取水计划指标》(以下简称《取水计划指标》,见附件),现将《取水计划指标》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水户应当保证取水计量设施和实时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按我局要求报送取水情况。
二、取水户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量的,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取水计划调整申请,并提交计划取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等行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超过批准取水计划量不满20%的,对超过计划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计划量20%-40%的,对超过计划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计划量40%的,对超过计划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
四、按照《浙江省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新获得取水许可的取水户,首次计划按取水许可量下达。因此,2023年年中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其计划量按许可量执行,不再另外下达计划。
联系人:侯婷;联系电话:2556827。
附件:舟山市市本级取水户2023年度取水计划指标
舟山市水利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