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完善“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和“信用舟山”网站统计行政处罚及信用评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统计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高企事业单位主体统计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统计社会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根据《舟山市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实施方案》,特制订《舟山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流程(暂行)》。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应当向市统计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2.统计信用承诺书(附件2);3.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附件3)。
二、受理申请。市统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补全材料。
三、审核确认。市统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予以核对,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理由(附件4);对符合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市统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修复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附件5),一式两份,送市信用办和信用修复申请人。
五、修复实施。信用修复申请主体将信用修复申请表、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信用修复承诺书、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修复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整套修复材料,邮寄至舟山市定海区海天大道681号市行政中心东一号楼932办公室,联系电话:2281736,联系人:陈女士。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
2.统计信用承诺书
3.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
4.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5. 不予信用修复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