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统计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数字化改革部署,依法加强政府统计调查管理,减少重复调查,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和基层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统计调查指标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是指经国家、全省各级统计局审批且有效期内的统计局、有关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部门是指省、市、县(市、区)政府机关(不包括统计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通过调查表格以及其他方式(不包括调查问卷)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省统计局负责建立白名单,并根据全省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情况,实施动态迭代更新机制,及时统一更新维护白名单。白名单中的统计调查项目指标到期后自动退出。
第四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严格按照《浙江省市县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本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时,附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标清单(格式详见附表1);审批本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后,每月5日(如逢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相应顺延)前向省统计局汇总报送上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标更新清单(格式详见附表2)。
第五条 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向本级统计局申请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时,附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标清单(格式详见附表3)。
第六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及有关部门如发现经审批且有效期内的统计调查项目指标未纳入白名单,及时分别向省统计局、本级统计局反馈。
第七条 按照“优化存量、严控增量”的要求,各级统计局及有关部门从严控制新增统计调查项目及指标。新增、修订统计调查项目时,应使用白名单查重功能(通过浙政钉工作台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平台的新增、修订统计调查项目事项功能或浙政钉工作台部门统计服务系统访问),事先做好新增指标名称、期别类型、填报对象、指标解释等比对排重,确无重复,方可新增。对已在白名单的指标,原则上不再新增指标,避免重复调查。
第八条 省统计局建立数据融合计算平台(通过浙政钉工作台部门统计服务系统访问),创新统计基础数据“可用不可见”合规共享方式,为有关部门支撑统计基础数据共享共用。
第九条 各级统计局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白名单及时清理本单位未经审批或过期失效的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开展统计调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