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应急发〔2022〕99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县(区)应急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贸试验区油气贸易企业经营行为,牢牢守住油气全产业链安全生产风险底线,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政府数字化改革,特制定《自贸试验区油气贸易企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自贸试验区油气贸易企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自贸试验区综合协调局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
自贸试验区油气贸易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油气贸易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油气贸易风险防控制度,保障自贸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有序探索和创新,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自贸试验区油气贸易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浙自贸综协〔2020〕1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范围
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油气贸易企业(以下简称“油气企业”),以批发无仓储方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总体目标和要求
坚持依法监管、放管结合、权责分明、开放(包容)审慎、探索创新、公平公开的监管原则,强化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
第二章 许可准入管理
第四条 审批许可依据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5 号,第79号修正)、《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1〕14号)、《舟山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舟应急发〔2020〕70号)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 经营场所要求
油气企业应设立实际经营场所,实际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工业厂房、住宅性质的场所内,企业经营地址使用协议期限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应保持一致。
油气企业可使用自有或租赁具有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也可入驻企业管理平台创建的集聚点或服务中心。
第六条 培训告知承诺
油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油气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规范平台管理
第七条 平台准入
企业管理平台试行报备制度。企业管理平台注册所在自贸试验区区块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企业管理平台进行准入核查,核查合格信息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并纳入危化信息系统。
第八条 平台定位
企业管理平台应履行对会员油气企业的管理责任,协助监管部门开展油气贸易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第九条 企业管理平台具备条件
原则上不再新设置企业管理平台。企业管理平台应规范服务中心建设,服务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非住宅性质楼层、单元、楼幢内(工业性质厂房除外)。
(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 平米,办公用房各类办公设施齐全,具备实际办公条件。
(三)应设置办公室、洽谈室、会议室和培训室等较完整的基础配套场所、设施。
(四)有指定税务师事务所为线下企业提供财税服务,掌握企业经营动态,具有全面限制企业开票或限制开具危险化学品类发票的能力。
(五)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平台对企管理工作
企业管理平台应建立健全油气企业管理制度,开展准入前企业背景核查,指导油气企业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危险化学品销售流向登记等台账,引导油气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第四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属地对企业管理
油气企业注册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开展油气企业主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6个月未履行承诺取证、实际经营地址未延期、超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等相关整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年度抽查率不得低于当地油气企业家数的5%。
油气企业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不在同一辖区内的,由油气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应急部门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属地对平台管理
自贸试验区区块管理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企业管理平台能力评估考核,监督企业管理平台有效落实管理责任,对管理责任不落实、准入条件不满足的企业管理平台进行约谈、通报,直至停止其代办资格。
第十三条 平台对企业
企业管理平台引导和管理会员油气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现有油气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配合开展企业执法监管,定期对油气企业经营活动开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市场监管、应急、税务等部门。
第十四条 信息化系统应用
应急管理部门、企业管理平台、油气企业应做好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和舟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指导油气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及时在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进行注册登记,在发生实际经营行为后,及时在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危化品经营使用动态管理”模块填报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信息。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设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查询端口。
第十五条 依法经营承诺
油气企业应在申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应书面承诺仅从事批发无仓储票据式经营,不非法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单位进行运输。
油气企业经营过程中未履行承诺的,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证书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依法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则上撤销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油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超过6个月取证承诺期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且未能在30日内完成整改的。
(二)油气企业实际经营地址房屋租赁合同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过期失效,且未能在30日内完成整改的。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所指的有关名词含义如下:
第十七条 实际经营场所解释
本办法所指的油气企业实际经营场所主要分为:单户类型、集聚点类型、服务中心类型三种。单户类型经营场所由油气企业自行设置(房屋性质为非住宅);集聚点、服务中心由企业管理平台创建和管理,用于企业集聚式办公;服务中心相比集聚点,具备更完整的基础配套服务设施,由企业管理平台统筹,一间办公室可供50家油气企业共享式办公。监管部门参照舟安办〔2021〕32号规定对管理平台进行考核,并将服务中心的管理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管理平台解释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管理平台主要指:对入驻油气企业提供招商服务,并承担对油气企业的管理责任,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中介性质的企业。
第十九条 其他
本管理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管委会综合协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