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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3/2020-178825 | 文号 | 市经信发〔2020〕38号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生成日期 | 2020-07-31 |
文件编号 | ZJLC03-2020-0001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舟经信发〔2020〕38号
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
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发改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
为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关于调整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等内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
1.审批方式改革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即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也包含企业利用其它企业空闲厂地或厂房开展技术改造项目类型)。“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
2.经信、发改、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分别就项目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等,提出“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
3.审批目录清单以外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根据企业自主申请可实行承诺验收制;审批目录清单以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由对应部门分别进行审批,其他部门可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
4.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在省级公布的清单目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的内容和程序
承诺验收制是指工业企业作出达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先设定的工业项目准入标准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方可投产的制度。
1.企业通过网上或办事窗口,向各县(区)经信局、各功能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所有“零土地”技改项目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完成备案审批,做到“系统之外无项目、流程之外无备案审批”。对符合“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条件的,各县(区)经信局、各功能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企业可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办理承诺验收制手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或备案告知书。项目需要公示的,将建设项目及企业承诺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或备案告知书。
2.对审批目录清单以外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或备案告知书开展项目建设。对审批目录清单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可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或备案告知书开展项目建设。
3.项目竣工后,需要验收前形成监测报告的事项,企业应在申请验收前完成监测。需要在试生产前开展验收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进行单项验收。
消防事项:备案项目消防验收采取抽检制。对抽中的项目,住建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试生产前单独开展验收。
4.企业负责的单项验收,由企业自行完成。“零土地”技改项目不开展集中验收,各行政部门根据系统内相关验收规定对需要验收的项目自行开展或督查企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节能事项: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项目所属行业用能设备、产品能耗、用能总量等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登记卡及监测报告等材料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保事项: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开。
规划事项:对建筑面积增加且增加面积在20%以下(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建筑面积),涉及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项目,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五方主体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住建事项:对建筑面积增加且增加面积在20%以下(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建筑面积),涉及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项目,企业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住建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安全生产事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三、做好“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组织工作
1.各县(区)经信局、各功能区管委会要对本区域内“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开展宣传指导,及时对改革进展情况开展评估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2.各县(区)经信局、各功能区管委会要牵头会同发改、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共同做好本区域内“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各项具体工作,对企业填报承诺书、对实施项目以及申请竣工验收(具体填报内容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规定为准)等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落实监管主体的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各经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对项目进行监管。发改、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全面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0年7月31日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舟经信发〔2015〕3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
2.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事项承诺书
3.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消防事项承诺书
4.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承诺书
5.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承诺书
6.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项承诺书
7.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气象事项承诺书
8.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9.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消防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10.舟山市工业企业“ 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响登记表承诺告知书
11.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12.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13.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气象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14.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水利局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舟山市气象局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
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
项目审批目录清单
一、经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
二、发改(能源)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8个高耗能行业、5G网络、数据中心项目的节能审查、其他新增用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
三、生态环境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核与辐射项目;
2.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门的项目;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力、金属冶炼、医药、化工、印染、电镀、制革、造纸、铅酸蓄电池等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的项目;
4.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出企业核定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四、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在不违反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增加建筑面积超过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20%或者建筑加层超过1层的规划许可;
五、住建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增加建筑面积超过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20%或者建筑加层超过1层的施工许可;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指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六、水利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涉及河道、海塘等水利工程项目;
七、应急管理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非煤矿山项目(含尾矿库)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3.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八、气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爆炸和危险化学品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在国家气象观测站和雷达站周边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
附件2
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
项目节能事项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拟建地址
(四)建设起止年限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六)项目总投资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l.甲方承诺本项目不属于以下条款内容:
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8个高耗能行业、5G网络、数据中心项目。
2.甲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落后设备。
(3)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省行业能耗准入标准(没有准入标准的,可执行限额标准)。
(4)积极采用相关节能措施。
(5)项目用能总量不突破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基于项目产能核定的用能总量。
(6)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甲方除以上承诺事项外,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若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消防事项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拟建地址
(四)建设起止年限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六)项目总投资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1.甲方承诺本项目不属于以下条款内容: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2)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3)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4)增加建筑面积超过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20%或者建筑加层超过1层。
2.甲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勘察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单位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住建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3)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承诺及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承诺及时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6)承诺该项目中的高层民用建筑向住建部门另行报批;
(7)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项目需要公示的,由在预审把关后将建设项目及企业承诺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可以在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将该项目列为必抽项目,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乙方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三)甲方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主管部门( 乙方) : ( 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备案承诺书
×××环境保护局:
1.建设项目备案环境保护告知书内容已明确、理解。
2.项目选址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符合规划环评要求。
3.严格按照具体申报项目内容实施项目建设,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4.建设、生产(营业)过程产生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不对敏感点造成污染影响。
5.项目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6.项目建设期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保设施验收。
7.运营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接受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及时公开项目内容及环境保护方面信息。
8.涉及项目污染物排放引发环境纠纷,主动承担处理、化解环境纠纷的责任,并承担相应后果。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拟建地址
(四)建设起止年限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六)项目总投资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1.甲方承诺本项目不属于以下条款内容:
(1)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设定的开发强度;(2)增加建筑面积超过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20%或者建筑加层超过1层的规划许可。
2.甲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建设工程在合法土地上进行;
(2) 建设工程在总体规划明确的工业用地范围内,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取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项目建设未损害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项目需要公示的,在预审把关后将建设项目及企业承诺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项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拟建地址
(四)建设起止年限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六)项目总投资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l.甲方承诺本项目不属于以下条款内容:
(1)增加建筑面积超过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20%或者建筑加层超过1层的施工许可;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指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2.甲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符合建筑工程用地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相关要求;
(2)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3)确定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提供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5)有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7)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项目需要公示的,由在预审把关后将建设项目及企业承诺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
改造项目气象事项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拟建地址
(四)建设起止年限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六)项目总投资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1.甲方承诺本项目不属于以下条款内容:
(1)爆炸和危险化学品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在国家气象观测站和雷达站周边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
2.甲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项目涉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设计技术评价。
(2)防雷装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进行防雷工程安装施工。
(3)项目投运前,防雷装置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合格。
(4)项目在国家气象观测站等场所和气象探测设施周边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5)项目属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需通过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项目需要公示的,由在预审把关后将建设项目及企业承诺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
三、违约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无条件承担所有整改、不予投产等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
项目节能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编号:
×××企业: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项目节能事项承诺书,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备案。
项目竣工后,请及时办理节能审查事项验收手续。办理前按以下要求整理准备好材料:
1.《×××项目竣工节能验收申请表》1份;
2.《×××项目竣工节能验收自查报告》1份;
3.《×××项目节能事项承诺书》1份。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
项目消防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编号:
×××企业: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项目消防事项承诺书,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备案。项目竣工后, 请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办理前按以下要求整理准备好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消防设计说明、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和修改的图纸资料;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检验报告和认可/技术鉴定证书;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可燃易燃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告知单及检验报告;
(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承办人还应出具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备案告知书
×××项目业主:
经对你单位提交的《舟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表》及相关附件的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现将有关环保事项告知如下,请务必履行。
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须另行申报;建设项目若存在瞒报、假报情形是违法行为,业主须承担法律后果。未经相关职能部门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要求,建设期、运营期落实环境管理要求,涉及夜间施工作业。公开项目信息,及时告知周边利害关系人项目内容及环境保护措施相关信息。
项目建设期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保设施验收。办理验收前及时整理准备好相关材料,《×××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1份、监测报告(如有污染物排放)1份等。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编号:
×××企业: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承诺书,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 同意备案。项目竣工后,请及时办理项目规划竣工核实手续。办理前按以下要求整理准备好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一份;
2.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定的面积核定表、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一份;
3.建设单位的工商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承办人还应出具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
4.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其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编号:
×××企业:
你单位于X年X月X日提交××××××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项承诺书,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备案。项目竣工后,请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前按以下要求整理准备好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
项目气象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编号:
×××企业: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项目气象事项承诺书,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备案。项目竣工后,请及时办理气象事项验收手续。办理前按以下要求整理准备好材料:
1.《防雷设计技术评价报告》一份;
2.《防雷检测报告》一份;
3.涉及气候可行性项目,提交《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一份。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舟山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你单位申请办理承诺验收手续的××××项目收悉。经
审核,该项目不符合有关要求(说明如下),不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附注:
1.
2.
3.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司法局, 市审招委 , 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 金塘管委会, 六横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