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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03/2020-178826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生成日期 | 2020-07-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改革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标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在现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制定意义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丰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类型,优化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更加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制定依据
2020年,舟山作为全国16个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对标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市经信局积极配合住建部门做好工程建设类项目审批改革,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优化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关于调整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等内容的通知》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该《通知》。
四、制定过程
2020年3月,我局结合舟山市机构改革相关部门政府职能转变的实际、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目录清单调整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着手起草《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期间,就审批目录清单、事项审批流程及时限与省经信厅、省住建厅、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多次联系对接,在原有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6月8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出台《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局根据文件精神进行再次修改压缩审批时限,形成了《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7月22日,《通知(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发改、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五、主要内容解读
(一)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此项改革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即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也包含企业利用其它企业空闲厂地或厂房开展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
(二)进一步规范承诺验收制内容及办理流程。定义了承诺验收制,指出承诺验收制是指工业企业作出达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先设定的工业项目准入标准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方可投产的制度。细化明确了承诺验收制具体办理流程;明确了项目备案、节能、消防、规划、住建、环保、安全生产等事项具体办理要求。
(三)强化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为保障审批改革顺利推进,明确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明确职责,认真研究部署,及时深入企业宣传,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对实际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评估并加以不断优化;各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零土地”技改审批方式改革全面落实到位。
(四)细化规范承诺备案相关内容。制定了涉及节能、消防、规划、住建、环保、安全生产、建设规划工程许可、建设规划工程施工许可、气象等备案承诺书、承诺备案受理书、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等文本格式,细化完善承诺书内容,明确告知企业项目建设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标准、需要履行的职责及不履行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六、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投资与技术创新处
联系方式:0580-228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