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舟山跨海大桥因未设置径流收集系统,舟山、宁波两市政府联合公告规定全桥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LNG项目落地舟山后,为切实落实全省天然气保供任务,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全省经济,经有关权威机构评估,并对相关交安设施提升改造,自2019年7月29日起,宁波、舟山两市政府3次联合发布通告,在确保大桥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对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行的LNG槽车,可在舟山跨海大桥(国家高速公路甬舟高速
二、发文依据
应急通行舟山跨海大桥开通至今,新奥LNG槽车已累计外运453万吨,占全省LNG供应总量的40%,是我省天然气供应的重要保障,为打赢全省蓝天保卫战和天然气供应保障做出了显着贡献。三年多来,新奥LNG槽车临时应急通行舟山跨海大桥运行情况总体平稳,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运输过程安全可控。为切实落实舟山LNG项目对全省天然气的保供任务,更好的保障民生、服务全省经济,经各相关部门调研评估,在没有新的运输通道形成前保留LNG槽车的舟山跨海大桥全桥应急通道是必要的。为此,舟山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拟联合发布《舟山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舟山跨海大桥临时应急通行LNG槽车时限的通告》。通告已征求宁波方意见,并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2月13日至21日。
三、主要内容
在确保大桥安全、环保前提下,对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行的LNG槽车,可在舟山跨海大桥(甬舟高速G9211)上临时应急通行;临时应急通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陈杰
电话:0580-2285201